區各有關單位、各街道辦:
《深圳市龍崗區體育競賽及人才培養獎勵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崗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19年12月27日
深圳市龍崗區體育競賽及人才培養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區競技體育水平,鼓勵優秀運動員和為國家培養輸送優秀體育競技人才的體育工作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市級及以上比賽競技體育組和學校體育組中獲獎的龍崗區注冊運動員,和非奧運爭光項目中為龍崗區獲得榮譽的運動員以及運動員的初始注冊、帶訓和培養、輸送教練員(組)和領隊。其中運動員的初始注冊、帶訓和培養、輸送教練員(組)必須在龍崗區帶訓時間大于12個月。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獎金,是指由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鼓勵優秀運動員、初始注冊、帶訓和培養、輸送教練員(組)和領隊的專項經費,為稅前獎勵。
第二章 體育競賽獎勵范圍與標準
第四條 在世界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項目中獲得名次的獎勵標準:
金牌獎勵80萬元、銀牌獎勵50萬元、銅牌獎勵30萬元、第四名至第八名獎勵5萬元。
第五條 在世界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項目中獲得名次的獎勵標準:
金牌獎勵10萬元、銀牌獎勵6萬元、銅牌獎勵5萬元、第四名獎勵4萬元、第五名獎勵3萬元、第六名獎勵2萬元、第七名獎勵1萬元、第八名獎勵0.8萬元。
第六條 在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杯(籃球世界杯、足球世界杯)競賽項目中獲得名次的獎勵標準:
金牌獎勵8萬元、銀牌獎勵4萬元、銅牌獎勵2萬元、第四名獎勵0.9萬元、第五名獎勵0.8萬元、第六名獎勵0.7萬元、第七名獎勵0.6萬元、第八名獎勵0.5萬元。
第七條 在世界中學生運動會、全國運動會、亞洲錦標賽、亞洲杯(籃球亞洲杯、足球亞洲杯)競賽項目中獲得名次的獎勵標準:
金牌獎勵6萬元、銀牌獎勵2萬元、銅牌獎勵1.5萬元、第四名獎勵0.8萬元、第五名獎勵0.6萬元、第六名獎勵0.5萬元、第七名獎勵0.3萬元、第八名獎勵0.2萬元。
第八條 在全國青年運動會、廣東省運動會競賽項目中獲得名次的獎勵標準:
金牌獎勵3萬元、銀牌獎勵1萬元、銅牌獎勵0.8萬元、第四名獎勵0.5萬元、第五名獎勵0.3萬元、第六名獎勵0.2萬元、第七名獎勵0.1萬元、第八名獎勵0.08萬元。
第九條 在全國中學生運動會、深圳市運動會競賽項目中獲得名次的獎勵標準:
金牌獎勵0.8萬元、銀牌獎勵0.4萬元、銅牌獎勵0.3萬元、第四名獎勵0.12萬元、第五名獎勵0.1萬元、第六名獎勵0.08萬元、第七名獎勵0.06萬元、第八名獎勵0.05萬元。
第十條 非奧運爭光項目在由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主辦的世界最高級別比賽(如國際象棋奧林匹克團體賽等)中獲得名次的獎勵標準:
金牌獎勵3萬元、銀牌獎勵2萬元、銅牌獎勵1萬元、第四名獎勵0.6萬元、第五名獎勵0.4萬元、第六名獎勵0.3萬元、第七名獎勵0.25萬元、第八名獎勵0.2萬元。
第十一條 在全國體育大會、全國智力運動會競賽項目中獲得名次的獎勵標準:
金牌獎勵2萬元、銀牌獎勵1.5萬元、銅牌獎勵0.8萬元、第四名獎勵0.5萬元、第五名獎勵0.3萬元、第六名獎勵0.25萬元、第七名獎勵0.2萬元、第八名獎勵0.15萬元。
第十二條 在廣東省體育大會、廣東省智力運動會競賽項目中獲得名次的獎勵標準:
金牌獎勵1萬元、銀牌獎勵0.8萬元、銅牌獎勵0.6萬元、第四名獎勵0.4萬元、第五名獎勵0.25萬元、第六名獎勵0.2萬元、第七名獎勵0.15萬元、第八名獎勵0.1萬元。
第十三條 在深圳市體育大會競賽項目中獲得名次的獎勵標準:
金牌獎勵0.15萬元、銀牌獎勵0.1萬元、銅牌獎勵0.08萬元。
第三章 體育競技人才培養獎勵范圍與標準
第十四條 對培養輸送我區運動員(即該運動員代表我區在市以上注冊)到國家隊、省隊、市隊并參加省級及以上競賽(在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范圍內的賽事)的教練員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運動員輸送年限從運動員被市級及以上優秀運動隊正式吸收時間開始計算,按自然年計算。正式吸收時間以市級及以上優秀運動隊的接收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為準。
第十六條 輸送教練員按培養運動員輸送至市級及以上優秀運動隊的時間實行區別獎勵:
(一)初始注冊教練員輸送至上級運動隊10年以內(含10年)的,按所輸送運動員獎金的40%計發,直接輸送教練員輸送至上級運動隊10年以內(含10年)的,按所輸送運動員獎金的20%計發;
(二)輸送至上級運動隊10年以上的,不再計發獎金;
(三)輸送教練員應當在所培養的運動員獲獎或受表彰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
第四章 獎勵辦法
第十七條 市級競賽項目,運動員依據成績給予獎勵:
(一)單項個人項目:按所獲名次獎勵標準的50%累計計發。
(二)接力和單項團體項目:按規程規定上場比賽人數,每人按名次獎勵標準的50%計發(實際參賽上場人數低于規程規定上場比賽人數的,以實際參賽上場人數為準)。在決賽階段只參加預賽的運動員,按該項目最終名次獎勵標準的25%計發,如同項目參加預賽的運動員超過兩人,按兩人上限計發獎金。
(三)球類集體項目:主力隊員(按上場比賽人數)的獎金,每人按獎勵標準的50%計發;非主力隊員每人以主力隊員獎金的25%計發。
第十八條 省級及以上競賽項目,運動員依據成績給予獎勵:
(一)單項個人項目:按所獲名次獎勵標準的60%累計計發。
(二)接力和單項團體項目:按規程規定上場比賽人數,每人按名次獎勵標準的50%計發(實際參賽上場人數低于規程規定上場比賽人數的,以實際參賽上場人數為準)。在決賽階段只參加預賽的運動員,按該項目最終名次獎勵標準的25%計發,如同項目參加預賽的運動員超過兩人,按兩人上限計發獎金。
(三)球類集體項目:主力隊員(按上場比賽人數)的獎金,每人按獎勵標準的100%計發;非主力隊員每人以主力隊員獎金的50%計發。
(四)雙計分運動員、協議計分運動員、其他地區輸送和交流到我區運動員的獎勵,按本辦法標準的50%計發。
第十九條 市級競賽項目,教練員(組)的獎勵按照以下標準計發:
(一)單項個人、接力和單項團體項目:帶訓教練員或主教練按所帶訓運動員獲得名次獎勵標準的40%累計計發。
(二)球類集體項目:帶訓教練員或主教練按規程規定該項目所獲名次,按獎勵標準的40%計發。
(三)助理教練(以正式任命文件為準)的獎金,按帶訓教練或主教練獎金的60%計發。
(四)教練員在同一項目中,只能為主教練(或帶訓教練)、助理教練中的一個職務,不能同時申請兩個及以上職務的獎勵;初始注冊教練、主教練(或帶訓教練)和直接輸送教練可以是同一人,可以同時申請初始注冊教練、主教練(或帶訓教練)和直接輸送教練獎勵金。
第二十條 省級及以上競賽項目,教練員(組)的獎勵按照以下標準計發:
(一)單項個人、接力和單項團體項目:帶訓教練或主教練按所帶訓運動員獲得名次獎勵標準的40%累計計發。
(二)球類集體項目:帶訓教練或主教練按規程規定該項目所獲名次,按獎勵標準的100%計發。
(三)雙計分運動員、其他地區交流到我區、代表我區參賽運動員、協議計分運動員的帶訓教練或主教練,按本辦法標準的40%計發。
(四)助理教練(以正式任命文件為準)的獎金,按帶訓教練或主教練獎金的60%計發。
(五)教練員在同一項目中,只能為主教練(或帶訓教練)、助理教練中的一個職務,不能同時申請兩個及以上職務的獎勵;初始注冊教練、主教練(或帶訓教練)和直接輸送教練可以是同一人,可以同時申請初始注冊教練、主教練(或帶訓教練)和直接輸送教練獎勵金。
第二十一條 領隊(項目組長)的獎勵按照以下標準計發:
市級競賽項目(含深圳市運動會),領隊(含副領隊)給予獎勵,其獎金總額為所帶項目獲獎運動員個人獎金的平均數。若領隊(或副領隊)同時兼任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的,只能按照其中一個較高獎金的所帶項目(含小項)隊伍領取一次獎金,不重復計發獎金。
第五章 獎勵申報與發放
第二十二條 獎勵申報表由組織參賽的單位或運動員初始注冊單位填寫,經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辦公室進行初審,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體育事業促進科核定后,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財務監管中心匯總報區財政局納入第二年預算,經區人大審議通過后,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根據預算按比例發放。在收齊獎勵申請材料后,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辦公室進行初審的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體育事業促進科進行核定及批復發放的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獎勵申請材料包括:
(一)運動員注冊登記表(省、市、區運動員注冊系統);
(二)獎勵申報表;
(三)比賽通知;
(四)競賽規程;
(五)秩序冊;
(六)成績冊或獲獎證書;
(七)個人身份證及銀行卡復印件。
申報者應提供材料原件以供驗證,并提供復印件供初審單位留存。
第二十四條 獎勵申報應當在獲獎或受表彰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獎勵申報受理時間為每年的4月1日至8月31日。
第六章 監 督
第二十五條 申報單位須確保所提交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提交虛假材料的一經核實,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給予申報單位通報批評,并由申報單位追回向涉事人員所發放的獎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參賽運動員、教練員(組)須嚴格遵守反興奮劑的相關規定,不得服用興奮劑。凡因興奮劑問題或其它違反賽會規定而被競賽組委會取消成績的,一經核實,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取消其初始注冊資格,并由申報單位追回向涉事人員所發放的獎勵。
第二十七條 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應建立健全體育競賽獎勵檔案資料。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專有名詞解釋說明:
(一)初始注冊教練員:指運動員首次在市、區運動員注冊系統注冊時的帶訓教練員。
(二)雙計分運動員:在我區注冊的運動員,代表其他地區參加本辦法獎勵范圍內的賽事,且獲得相應名次;或在其他地區注冊的運動員,代表我區參加本辦法獎勵范圍內的賽事,且獲得相應名次,直接視為雙計分運動員。雙計分運動員所獲得的項目成績均按雙方各得50%計算。相同項目只允許與一個單位進行雙計分。
(三)協議計分運動員:在我區注冊的運動員,與其他地區簽訂協議,并代表接收單位參加本辦法獎勵范圍內的賽事,且獲得相應名次;或在其他地區注冊運動員,與我區簽訂協議,并代表我區參加本辦法獎勵范圍內的賽事,且獲得相應名次,視為協議計分運動員。協議計分運動員所獲得項目成績按協議規定的比例計算。一個項目只能與一個單位進行協議計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涉內容,國家、省和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龍崗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